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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人员处理商业保险时一定要注意的五点风险

来源:成都益进会计培训学校    时间:2019/8/29 10:31:43

 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在缴纳国定法定基本保险之外,还会购买各种各样的商业保险,但企业在购买商业保险的同时,财务人员还要注意规避各种各样的涉税风险。成都益进会计培训机构小编带您一起来看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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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个人所得税风险

  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时,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。根据征管法规定,可能被处以50%-300%的罚款。

  《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[2005]318号)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有关规定,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,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(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)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,按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,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。


  二、企业所得税风险

 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,不得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支出未按规定调增处理。

  部分可扣除情况:

  1、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六条,除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,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,不得扣除。

  2、《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)条规定,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,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
  3、《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),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、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,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,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

  三、增值税风险

  企业进行增值税申报时,属于福利性质的商业保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未作转出处理。

  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人身安全保险、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、雇主责任险等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。


  四、印花税风险


  企业购买财产保险时,未按规定纳税印花税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,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“包括财产、责任、增加、信用等保险合同“,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。


  五、特别提醒风险

  如果你们企业有“私车公用“情况,私车发生的”车辆保险费“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在企业税前扣除的,如果根据合同约定由企业承担的要按规定调增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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